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龙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范围位于龙门街道杜村社区、花园社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等3个社区,四至范围:
地块一:东至花园社区城镇道路,西至花园社区、杜村社区公路用地,南至花园社区城镇道路,北至花园社区公路用地。
地块二:东至花园社区高教用地,西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三:东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西至花园社区其他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四:东至花园社区物流仓储、果园用地,西至花园社区物流仓储、果园用地,南至花园社区果园用地,北至花园社区物流仓储用地。
地块五:东至龙门社区工业用地,西至龙门社区物流仓储用地,南至龙门社区工业用地,北至龙门社区工业用地。
地块六:东至龙门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南至龙门社区物流仓储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
征收土地总面积57.1618公顷,集体农用地9.8564公顷(耕地7.4110公顷、林地1.5716公顷、园地0.6511公顷、其他农用地0.2227公顷)、建设用地47.3054公顷。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居住用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征收土地情形。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17万元/公顷—148.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合乎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龙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线)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线)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龙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为龙门街道裴村社区、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涉及十一个地块,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裴村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果园,南至裴村社区其他林地,西至公路用地界,北至公路用地界范围内;地块二东至裴村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南至郜庄社区乔木林地,西至郜庄社区养殖坑塘、裴村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北至裴村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范围内;地块三东至郜庄社区沟渠,南至郜庄社区沟渠,西至郜庄社区沟渠,北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范围内;地块四东至裴村社区果园、其他草地,南至裴村社区其他林地,西至裴村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果园,北至公路用地界范围内;地块五东至裴村社区水浇地,南至裴村社区坑塘水面、其他林地,西至裴村社区其他林地,北至裴村社区其他林地范围内;地块六东至公路用地界,南至裴村社区坑塘水面、其他林地,西至裴村社区果园、其他林地、水浇地,北至公路用地界范围内;地块七东至裴村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郜庄社区养殖坑塘,南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商业服务业用地,西至裴村社区坑塘水面,北至裴村社区坑塘水面范围内;地块八东至郜庄社区乔木林地,南至郜庄社区乔木林地,西至裴村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郜庄社区养殖坑塘,北至公路用地界范围内;地块九东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南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西至郜庄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北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范围内;地块十东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南至郜庄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西至郜庄社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北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范围内;地块十一东至裴村社区水浇地,南至郜庄社区沟渠,西至郜庄社区沟渠,北至郜庄社区其他林地、乔木林地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237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1560公顷,园地1.8565公顷,其他农用地1.2252公顷)。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征收土地情形。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合乎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线)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线)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2024年12月31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60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7.857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地块一:东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西至八里堂社区其他草地,南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工业用地、其他草地,北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乔木林地。地块二:东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槐树湾水浇地,西至物流仓储用地,南至槐树湾社区水浇地,北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工业用地、其他草地。
地块三:东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西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南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北至八里堂社区水浇地。
征收八里堂社区集体土地13.8006公顷,其中农用地13.6415公顷(耕地10.4276公顷、园地0.0168公顷、林地0.5655公顷、草地2.4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2130公顷),建设用地0.1591公顷。
征收槐树湾社区集体土地4.0566公顷,其中农用地2.1452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1.9114公顷。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做补偿。
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做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2024年12月19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1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8.186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东至裴村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郜庄社区公路用地,西至郜庄社区,南至郜庄社区公路用地,北至裴村社区。
征收裴村社区集体土地0.862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625公顷、林地0.79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4公顷)。
征收郜庄社区集体土地7.323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158公顷、园地5.7408公顷、林地1.09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770公顷)。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5.258万元/亩。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做补偿。
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做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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